调解员

案件流程

调解案件的受理

(一) 本中心根据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二) 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事先达成将争议提交调解的协议,本中心均可接受调解申请。

(三) 调解程序自本中心收到完整的调解申请书和案件处理费后开始。

 

调解申请

当事人向本中心提交调解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调解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文件(如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件等)

(三) 按照调解费用表的规定缴纳调解案件登记费。

 

调解程序的通知与确认

(一) 本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后,经审查,认为申请调解的手续完备的,应受理调解申请,并在各中心《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调解通知、调解规则和调解员名册各一式一份发送给各方当事人。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同时发送给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除外。经审查,认为申请调解的手续不完备的或者申请书载明事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在 2 日内予以补充或修正。

(二)本中心受理案件后,指定一名案件秘书协助调解的程序管理工作。

 

对方当事人确认参与调解程序

(一) 对方当事人应自收到调解通知之日起各中心《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参加调解程序,当事人共同申请的除外。对方当事人在上述期限内作出回复确有困难的,可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

(二) 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书面或口头回复同意参加调解程序的,经申请调解的当事人的同意,调解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三) 对方当事人同意参加调解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本中心的主持下就调解费的预缴方式及比例、调解员的人数及产生方式、调解地点等事宜达成协议。

(四) 当事人就调解费的预缴方式及比例未达成一致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向中心预缴调解费。

(五) 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但不预缴调解费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以预缴全部调解费。

(六) 对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调解邀请,本中心可以通过延长回复期限、强调调解优势等方式促使对方参与。如果对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参加调解程序或经在此邀请后仍持续不回复,则调解程序终止。

 

调解员的选定

(一) 当事人应在对方当事人确认参加调解程序之日起在各中心《调解规则》规定的期限共同选定一名或多名调解员,也可以共同委托本中心指定调解员。

(二)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调解员或共同委托本中心指定的,本中心主席可直接指定一名调解员。

(三)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应签署公正性声明,并披露可能影响其独立性、公正性的任何情况。

 

调解费用

(一) 当事人应按照本中心的调解费用标准预缴调解费用,调解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平均分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 一方当事人不预缴调解费用的,其他方当事人可代为预缴,调解程序继续进行。

 

调解地点、调解方式和调解语言

(一) 调解可以通过线上网络的方式进行,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调解地点,调解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决定调解的地点。  

(二) 各方当事人可以就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此外,调解员也可与当事人协商,在考虑到具体案情、各方当事人可能表达的任何意愿以及迅速解决争议的需要的情况下,确定如何进行调解。

(三) 为便利调解的进行:

a) 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在召开会议,商定调解安排;

b)经当事人或调解员同意,可以安排由适当机构或人员提供协助;

c) 经当事人或调解员同意,可以指定专家。

(四) 在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可以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并考虑到争议的情节,利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技术手段,包括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和举行远程会议。

(五) 一方当事人可以由其选择的一人或多人出任代表或给予协助。当事人应在调解之前或毫不延迟地将代表或协助人员的姓名、地址和职能通知所有当事人和调解员。该通知还应说明授权范围,以及所作指定的目的是担任代表还是提供协助。


调解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可根据案件情况及当事人意愿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 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或陈述;

(三) 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四)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调解协议

(一)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署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善意遵守并执行。

(二) 在调解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均可自行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或者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调解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

1. 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及地址;

2. 调解员;

3. 调解请求和调解事项;

4. 当事人就调解结果达成的一致意见;

5. 调解协议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各方当事人及调解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后,由本中心加盖印章。当事人就部分调解请求达成和解的,可据此签署部分调解协议。

(三) 各方当事人可申请将调解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或调解书。

 

调解程序的终止

调解程序在以下情形下终止:

(一) 当事人明确拒绝或不同意调解;

(二)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 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可能并书面通知终止;

(四)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五) 调解费用未按规定缴纳;

(六) 其他导致调解无法继续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