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能源公司与被申请人制造企业签订了为期10年的天然气供应合同,约定固定价格供应天然气。合同执行第三年时,由于国际能源价格大幅上涨,申请人以履行合同将导致重大损失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虽然国际能源价格上涨确实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压力,但这种市场风险在签订长期固定价格合同时是可以预见的。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已经考虑了部分市场因素,申请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最终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案确立了长期供应合同中市场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对能源贸易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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