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波



中国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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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专业领域及经验概述:

铁路、建工、并购重组、证券、破产重整

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或会员资格:

教育背景:

2000.9-2003.9,西南财经大学国际贸易专业研究生;

1986.9-1990.7,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本科。

专业资格:

1993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

1995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经济师(工业经济类);

1998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003年,取得专业技术服务资格证书三级律师资格;

2008年,取得四川省高级经济师称号(经济管理专业);

2012年,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2013年,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专职律师资格);

2016年,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主要社会兼职包括:

四川省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四川省出入境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委员会尽职调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

高校教师资格、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南交通大学交通安全技术研究院特邀教师;

国家移民管理局四川边检总站经济咨询专家。


专业经验概述:

    擅长非诉讼法律业务,长期负责起草、审查铁路、建筑工程、并购重组、对外投资等领域的重大合同,从事过期货交易、进出口等国际贸易业务和劳动用工等方面的工作;熟悉国有企事业法律事务和金融机构、证券业务、企业破产重整、收购兼并、合并、投融资等业务。

    担任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资产评估协会、彭州市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德鲁森(成都)食品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中铁十三局、中铁二十四局、中国铁路物资成都公司、双流兴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公司、成都泰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成都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铁达混凝土公司、成都中铁天能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博瑞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路加四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都铁路石化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成都国和新材料有限公司。

    王德波律师及其率领的团队律师主办的法律业务包括:

    1、参与了1992年中国第一台出口内燃机车的谈判、签约工作,起草了1999年中国第一列交直交电动旅客列车组的购销和租赁合同。

    2、直接参与香港回归英联邦铁路标准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标准全过程。

    3、为中国向法国阿尔斯通集团引进第一台高速列车(机车)及技术许可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为马来西亚贸易促进会成都代表处及马来西亚投资商在乐山建立工业园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5、为HARD ROCK COFFEE在成都地区投资进行前期法律服务。

    6、为五粮液集团下属圣山集团并购法国泰奥菲尔服装、费沙服装、索菲纳特服装品牌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7、为四川波鸿实业有限公司并购光隆精工国际公司(并购范围涉及汶莱光隆、福建光隆、台湾光隆等多家工厂)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8、为四川贝尔化工集团南美洲(智利、阿根廷等国)草甘膦等项目提供并购、投资、销售专项法律服务。

    9、为德国拜耳集团并购四川绿丹种业有限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0、为利用英属维尔京群岛多层离岸公司架构控股厦门某重大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11、办理国内某民营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离岸公司后于香港上市后原始股东及高管的投资纠纷案件。

    12、参与办理国内某著名卫浴企业与美国投资者共同在香港设立境外公司后在国内投资项目及其引发的跨境纠纷处理。

    13、参与绵阳市某国有投资集团并购加拿大某工业公司,组织多家国外律所对境外主体进行法律尽调,并完成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批程序、办理境外投资备案和外汇登记。

    14、为成都某环保科技公司及其股东与香港上市公司宴誉集团收购案件及其引发的跨境收购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5、协助成都某公司与匈牙利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在欧洲建立无人机生产基地。

    16、为中国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与泰信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5亿美元本金、利息及保函费)并购贷款案债务重组及担保风险化解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在仲裁、调解/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中的经验:

    ADR以灵活取胜,其最大的目标是追求效率,对实体法律的自由选择权也为当事人规避强行法及一般法律原则提供了方便。作为中介或第三人,主持人在ADR的运作中尤为重要。不同性质和功能的ADR方式对程序主持人的要求也不同。ADR的处理结果一般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有权继续进行诉讼程序或向法院起诉。这时,应如何对待既有ADR的处理结果和其已认定的证据,防止当事人滥用“二次选择权”,从而避免纠纷解决资源的浪费,也是ADR留给社会的一大难题。

    ADR带给我们的重要启示在于:我们需要重新审视以法院审判为绝对中心的纠纷解决观,合理构建纠纷解决系统,将法官在纠纷解决中的阵地适当置后,让法院回归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的角色。为达到这一目的,适当提高诉讼系统进入的门槛,适度引入ADR强制前置。目前,一些地方将人民调解引进法院,作出了初步探索。同时需要进一步扩大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主导程序进行的权力,适当减弱审理期限的作用,推进审理的职业化和精细化,从而适度提高诉讼成本,为当事人选择ADR提供外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