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trick M. Norton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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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男
专业领域及经验概述:
商事
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或会员资格:
宾夕法尼亚大学,文学学士(B.A.),1969年
牛津大学,哲学学士(B.Phil.),1972年
哈佛法学院,法学博士(J.D.),1975年
自1975年以来,为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协会成员
注册外国律师:中国(1999-2005年)
注册外国律师:英国(2012-2014年)
美国国际法学会(American Society of International Law)成员
太平洋律师协会(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成员
美国-中国贸易全国委员会成员(National Committee on US-China Trade)
对外关系委员会成员(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专业经验概述
合伙人,Steptoe & Johnson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2006-2012年),英国伦敦(2012-2014年)。
合伙人,O’Melveny & Myers律师事务所,上海(1999-2002年),北京(2002-2005年),华盛顿特区(2005-2006年)。
合伙人,Alston & Bird律师事务所,亚特兰大,乔治亚州(1989-1995年),华盛顿特区(1995-1999年)。
美国国务院,近东与南亚事务助理法律顾问(1987-1989年),东亚与太平洋事务助理法律顾问(1983-1987年),伊朗索赔办公室副主任(1982-1983年)。
法律顾问,美国参议院情报特别委员会(1977-1979年)。
专长领域包括公法国际法、国际仲裁与诉讼、国际贸易法、国际反腐败事务、国际并购与商业事务。
在仲裁、调解/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中的经验
作为仲裁员
担任美国公司与东亚公司之间商业争议的唯一仲裁员;依据ICDR规则,在特拉华州威尔明顿处理,2015-2016年,裁决于2016年作出。
担任新加坡ICC仲裁庭成员,由当事方任命处理商业争议,2014-2016年,裁决于2016年作出。
担任香港HKIAC仲裁庭成员,由当事方任命处理商业争议,2014-2016年,裁决于2016年作出。
担任ICC三人仲裁庭主席,处理一家欧洲跨国公司在韩国合资企业投资的相关索赔,2012-2013年;听证会在首尔和香港举行,裁决于2013年作出。
担任三起ICC仲裁案件的唯一仲裁员,这些案件涉及外国投资者与中国公司的争议,地点在北京和上海(2004-2005年);两起案件作出裁决,第三起案件和解。
担任UNCITRAL华盛顿特区仲裁案件的当事方指定仲裁员,涉及哈萨克斯坦油田的国际投资,裁决于2001年作出。
担任斯德哥尔摩ICC仲裁庭成员,由当事方任命处理美中合资伙伴之间的争议,涉及中国南方的生产设施,裁决于1999年作出。
担任亚特兰大AAA仲裁案件主席,处理美国装甲车制造商对拉丁美洲政府的索赔,裁决于1990年作出。
作为代理律师
代理一家美国制造商,在依据ICDR规则的仲裁中与印度制造商发生的价值8000万美元的争议中胜诉;听证会在纽约举行,裁决于2013年作出。
代理一家美国进口商,依据CIETAC规则在北京和上海针对中国供应商的三起仲裁案件中胜诉,所有案件均获得有利裁决(2004年)。
代理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国公司,参与相互关联的纽约南区法院诉讼及伦敦(LCIA)和新加坡(SIAC)的仲裁;争议以有利条件和解。
为一项价值2.5亿美元的中国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外国接管人提供法律建议,涉及在中国、英国和加勒比地区的诉讼及相关的巴黎ICC仲裁程序。
代理一家德国制造商,在苏黎世依据ICC规则针对伊拉克政府的仲裁中提出索赔,案件涉及在第一次海湾战争前购买的设备;同一客户在美国诉讼中要求意大利银行根据信用证支付仲裁裁决款项,客户成功获得全额赔偿并根据美国信用证规则执行裁决。
美国国务院:领导美国政府团队,代表美国应诉尼加拉瓜诉美国一案(国际法院,1985-1986年),负责案件初步措施和管辖权阶段的所有书面辩护材料和口头辩论。
美国国务院,伊朗索赔办公室副主任(1983-1984年):代表美国参与与伊朗的130起仲裁案件,涉及总计300亿美元的索赔。成功简报并辩护了三起最大案件,其中包括两起由伊朗-美国索赔法庭全庭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