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s Hendra Winarta



印度尼西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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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专业领域及经验概述:

建筑、石油和天然气、采矿和能源、分销、投资


教育背景、专业资格、培训或会员资格:


 教育背景:
2015年:佩利塔哈拉潘大学教授
2005-2007年:万隆巴查查兰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国家法律发展框架下穷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宪法权利》
1996-1999年:雅加达印度尼西亚大学刑法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法律援助:一项人权,而非慈善》
1979-1980年:雅加达印度尼西亚大学公证课程,主修民法、商法、合同法、土地法和家庭法。
1970年:万隆帕拉央岸天主教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主修刑法和犯罪学。
    仲裁机构任职:
1. 印度尼西亚国家仲裁委员会(BANI)认证仲裁员(FCBArb),2001年至今,2008年7月2日由BANI盖章认证。
2.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巴黎)仲裁员,2006年1月1日起。
3. 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MCIArb),2016年至今,2016年3月18日由特许仲裁员协会盖章认证。
4.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仲裁员,2011年7月20日起,由SIAC执行委员会任命
5. 亚洲国际仲裁中心(AIAC,前身为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KLRCA)仲裁员,2012年2月起,由KLRCA主任任命。
6. 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仲裁员,2012年12月1日起
7.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知识产权仲裁员(SIAC IP Panel),2014年1月24日起,由SIAC执行委员会任命。
8.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仲裁员,2015年1月起,由HKIAC任命委员会任命。
9. 太平洋国际仲裁中心(PIAC)国际仲裁员,2015年6月起,由PIAC委员会任命。
10.仲裁与咨询发展中心(CACD)仲裁员,2015年10月15日起,由CACD执行委员会任命
11.韩国商事仲裁院(KCAB)仲裁员,2018年起,由KCAB执行委员会任命。
12.北海亚洲国际仲裁中心(BAIAC)仲裁员,2019年起。
13.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仲裁员,2019年起。
14.婆罗洲国际仲裁与调解中心(BICAM)仲裁员,2023年7月起。
    在国际组织任职:
1. 国际律师协会(IBA)(伦敦)会员,1985年至今:
    1992年,IBA印度尼西亚国家代表
    1994-2003年,IBA理事会成员
    2000年9月-2004年,IBA人权研究所理事会成员(该研究所由纳尔逊·曼德拉(终身主席)等人创立)
2. 美国律师协会(ABA)准会员,1987年至今。
3. 亚洲人权区域理事会印度尼西亚国家代表,1988年(该理事会是位于马尼拉的东南亚区域人权组织)。
4. 国际特赦组织(伦敦)资源专家,1990年至今。
5.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日内瓦)资源专家,1990年至今。
6. 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东京)理事会成员,1991-1993年。
7. 亚洲法律协会(珀斯)理事会成员,1992-1995年。
8. 美国商会(AMCHAM)准会员,1997-2012年
专业经验概述
    Frans H. Winarta 拥有超过40年的律师和仲裁员经验,其专业领域涵盖各种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建筑、石油天然气、矿业、能源、跨境投资税务、航运、银行和金融、电信、集体诉讼、知识产权、腐败、保险、劳动、财产、航空以及其他国内和国际的商业纠纷。
    目前,Frans H. Winarta 是 Frans Winarta & Partners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合伙人和创始人;特许仲裁员协会 (CIArb) 印度尼西亚分会的共同主席和创始人;国际商会 (ICC) 印度尼西亚国家委员会仲裁与替代性争议解决委员会主席。
在仲裁、调解/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ADR)中的经验
    在仲裁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1. 2012年,受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 (KLRCA) 指派,担任一起印尼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之
间代理协议违约纠纷的联合仲裁员;
2. 2012年,受申诉方指派,担任一起印尼公司与跨国公司之间关于股份买卖协议的纠纷的联合仲裁员,该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 2013年,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CC Court of Arbitration) 指派,在雅加达主持一起跨国私募股权公司与电子产品公司之间基于投资协议的投资纠纷的仲裁,担任联合仲裁员;
4. 2016年,担任一起关于中爪哇燃煤蒸汽发电厂项目的纠纷的联合仲裁员,该案涉及印尼公司和中国公司,并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SIAC) 规则进行仲裁;
5. 2019年,担任一起关于输电线路采购和安装的纠纷的联合仲裁员,该案涉及一家国有企业和一家印尼私营公司,并根据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 (BANI) 规则进行仲裁;
6. 2020年,受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CC Court of Arbitration) 指派,担任一起法国零售公司与印尼主要零售公司之间关于服务和许可协议的纠纷的联合仲裁员,该案根据国际商会 (ICC) 规则进行仲裁;
7. 2022年,担任一起关于新望加锡港建设的纠纷的仲裁庭主席,该案涉及分包商和印尼最大的国有建筑公司之一(作为总承包商),并根据国际商会 (ICC) 规则进行仲裁;
8. 2023年,担任一起跨国石油天然气公司与印尼最大的国有建筑公司之一之间关于违约的纠纷的仲裁庭主席,该案根据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 (BANI) 规则进行仲裁;
9. 2023年,担任一起关于南加里曼丹燃煤蒸汽发电厂项目的纠纷的联合仲裁员,该案涉及韩国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和印尼国有企业,并根据印尼国家仲裁委员会 (BANI,推测应为BANI,原文为BAN) 规则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