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目的
紧急仲裁是为应对当事人在仲裁庭尚未组成之前,急需采取临时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形而设立的制度。通过该机制,当事人可以在最短时间内获得临时救济,避免因拖延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申请条件
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启动后、仲裁庭组成之前,如需立即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行为禁令等临时措施,可向仲裁平台提出紧急仲裁申请。
三、紧急仲裁员的指定
仲裁平台在收到申请后,将在规定时间内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须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并在极短期限内开始处理申请。
四、程序与裁定
紧急仲裁员将根据案件紧急程度,采用简化程序审查当事人申请,并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定。紧急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直至仲裁庭正式组成并另行决定。
五、衔接机制
紧急仲裁所作出的裁定并不影响仲裁庭最终裁决的权力。仲裁庭在组成后,有权确认、修改或撤销紧急仲裁员的裁定。
通过紧急仲裁机制,仲裁平台能够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灵活的临时救济,保障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