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筑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总价值5000万元人民币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进行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申请人要求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并支付材料差价,被申请人则认为应按原合同价格执行。
仲裁庭经实地勘察和专家鉴定,认定申请人已按约定完成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属于被申请人要求的合理变更,材料差价应当予以调整。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5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万元。
本案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设计变更和材料差价的处理原则,对建筑行业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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