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技公司与被申请人制造企业签订了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授权被申请人使用其拥有的一项核心专利技术,许可费用为每年200万元,许可期限为5年。合同执行两年后,被申请人声称该专利技术存在缺陷,拒绝支付后续许可费,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仲裁庭经技术专家鉴定,认定申请人的专利技术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不存在实质性缺陷。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最终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三年许可费6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
本案涉及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履行和技术标准的认定,为相关领域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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