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 “ (2024) 亚太国仲第6号 ” 裁决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予以执行立案,并于2024年8月27日执行完结。这是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首次在中国获得执行。
中国法院对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的执行,不仅体现了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的专业性和国际认可度,也反映了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经贸关系的紧密性。本案表明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本案中,仲裁条款约定:“ 将原合同的争议管辖方式变更为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管辖,仲裁地为天津。因原合同引起或与原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亚太国际仲裁院按照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仲裁院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向亚太国际仲裁院提请本案仲裁后,本案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并于2024年6月19日就本案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申请人遂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本案裁决为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地为中国天津。参照中国《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第100条:“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本案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现2023年修正版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查,故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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