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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国际仲裁院小额纠纷仲裁规则(2024)

本规则用英文拟就,其他语种文本如与英文本不符或不一致,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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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小额纠纷, 亚太国际 仲裁院(以下简称本院)制定《亚太国际仲裁院小额纠纷仲裁规则》(以下简称 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适用于任何提交亚太国际仲裁院或适用《亚太国际仲裁院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的纠纷且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总金额不超过 200,000 新加坡元的 情形。

没有争议金额的,由亚太国际仲裁院主席(以下简称主席)根据案件的复杂 程度、争议标的以及其他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适用本规则。

第 3 条 申请人向秘书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指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 子方式送达通知。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签署书面文件同意或在仲裁程序 开始后指定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通知的,秘书处应通过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通知。

第 4 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秘书处送达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秘书 处提交答辩书、反请求、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主 席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延长或缩短答辩期限,但最迟不能晚于首次开庭的时间。

第 5 条 小额纠纷案件应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程序开 始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指定或未对独任仲裁员的指定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席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 6 条 主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秘书处在送达仲裁程序开始的通知时发 送仲裁庭组成建议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由 该告知书中建议的仲裁员作为主席指定的仲裁员审理案件。如当事人提出异议 的,该案件由主席另行指定仲裁员审理。

第 7 条 仲裁庭应在收到秘书处转交的案件档案之日起五日内开庭审理案件。 当事人约定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等进行书  面审理并作出裁决。

第 8 条 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

第 9 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收 到调解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裁决书。

第 10 条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仲裁庭可以当 庭裁决。裁决内容应当记入庭审笔录,仲裁庭应于审理结束后五日内制作裁决 书。

第 11 条 本规则是《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 定的事项,适用《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 12 条 本规则自 2024 年 5 月 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