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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

发布时间:2023-12-07 11:34:06

一、《纽约公约》的产生背景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又称《纽约公约》,于1958年在纽约签订,是一项旨在促进跨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条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截至目前,已有172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并成为缔约国,这表明了《纽约公约》是国际商法中最被广泛接受的条约之一。

二、《纽约公约》的意义

(一) 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发展的意义

在公约之前,各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标准各不相同,国际商事活动的开展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纽约公约》的签署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建立了一个统一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投资。原因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数量较多,促进了国家之间的法律协作,拓宽了仲裁裁决被承认与执行的范围,提升了跨国纠纷的解决效率,为国际商事主体节省了宝贵的时间和成本。

(二) 对于国际仲裁机构发展的意义

《纽约公约》的实施亦对国际仲裁机构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它提高了国际仲裁的可预见性,增强了商事主体选择国际仲裁机构作为争端解决机构的吸引力,加强了其作为和平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的地位,此外,也催生了一大批知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 Asia Pacific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hamber)等。由此可见,国际仲裁机构的快速发展使得其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主战场之一。

(三) 对于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意义

对中国而言,《纽约公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表示要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纽约公约》为世界各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平台下的各类国际合作中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国际法律保障框架。中国作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国内仲裁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和国际化,也将进一步提高中国仲裁裁决在国际社会中的接受度和公信力。

(四) 对于亚太国际仲裁院的意义

亚太国际仲裁院作为国际仲裁领域的一员,我们的宗旨、使命与《纽约公约》的精神紧密相连,致力于提供公正、高效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服务。

“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的商事合作增加了各方主体对国际仲裁服务的需求,亚太国际仲裁院将为这些问题提供专业、高效的解决方案。同时,亚太国际仲裁院在中国涉外法治不断进步的助力之下,所作裁决在国际范围内得到更加广泛的承认和执行,公信力进一步加强。

三、172个《纽约公约》缔约国

亚洲国家

阿富汗、巴林、孟加拉国、不丹、文莱、柬埔寨、中国、塞浦路斯、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以色列、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黎巴嫩、马来西亚、马尔代夫、蒙古、缅甸、尼泊尔、阿曼、巴基斯坦、菲律宾、卡塔尔、沙特阿拉伯、新加坡、韩国、斯里兰卡、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东帝汶、土库曼斯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兹别克斯坦、越南、也门

美洲国家

安提瓜和巴布达、阿根廷、巴哈马、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格林纳达、危地马拉、圭亚那、海地、洪都拉斯、牙买加、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圣基茨和尼维斯、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苏里南、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乌拉圭、委内瑞拉

非洲国家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佛得角、喀麦隆、中非共和国、乍得、科摩罗、刚果民主共和国、吉布提、埃及、赤道几内亚、厄立特里亚、斯威士兰、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非、南苏丹、苏丹、坦桑尼亚、多哥、突尼斯、乌干达、赞比亚、津巴布韦

欧洲国家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尔多瓦、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俄罗斯、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英国

大洋洲国家

澳大利亚、斐济、基里巴斯、马绍尔群岛、密克罗尼西亚、瑙鲁、新西兰、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萨摩亚、所罗门群岛、汤加、图瓦卢、瓦努阿图

四、《纽约公约》主要内容节选

(一)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

第一条

1、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3、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二)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协议

第二条

1、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2、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3、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三)缔约国承认或执行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四)声请承认及执行

第四条

1、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2、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五)拒绝承认及执行 

第五条

1、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2、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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