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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仲裁裁决在中国首获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18 11:33:35

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的“(2024)亚太国仲第6号”裁决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予以执行立案,并于2024年8月27日执行完结。这是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首次在中国获得执行。

中国法院对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的执行,不仅体现了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的专业性和国际认可度,也反映了中国与新加坡之间经贸关系的紧密性。本案表明亚太国际仲裁院裁决在国际仲裁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

一、案涉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仲裁条款约定:“将原合同的争议管辖方式变更为亚太国际仲裁院仲裁管辖仲裁地为天津。因原合同引起或与原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亚太国际仲裁院按照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仲裁院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向亚太国际仲裁院提请本案仲裁后,本案由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并于2024年6月19日就本案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申请人遂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二、关于本案的执行依据

本案裁决为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地为中国天津。参照中国《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第100条:“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本案裁决可以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一条(现2023年修正版第二百九十八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进行审查,故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关于境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中国大陆的执行

(一)《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1958年,国际间订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纽约公约》。《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之间应当依照公约约定互相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之仲裁裁决。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截至目前,已经有172个国家加入该公约并成为缔约国。

(二)“外国仲裁机构+中国仲裁地”模式

就布兰特伍德案[案号:(2015)穗中法民四初字第62号],该案约定由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ICC)管辖,独任仲裁员在广州作出裁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仲裁裁决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而非《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中国法院执行。该案首度明确境外仲裁机构在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属于中国法下的涉外仲裁裁决。

中国《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1年)》第100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以我国内地为仲裁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视为我国内地的涉外仲裁裁决

亚太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作出的“(2024)亚太国仲第6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地为天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将该案视为中国涉外仲裁裁决。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法释〔2020〕13号)】

就意艾德案[案号:区际司法协助(2016)苏01认港1号],当事人双方约定:“本工程设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香港特区。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进行执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

内地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及仲裁员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法规在澳门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在内地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适用本安排。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法释〔2015〕14号)

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

本规定所称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是指,有关常设仲裁机构及临时仲裁庭在台湾地区按照台湾地区仲裁规定就有关民商事争议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仲裁判断、仲裁和解和仲裁调解。

四、结语

国际主流认定标准系以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的籍属,现行中国《仲裁法》也缺乏“仲裁地”的概念,更多提及的是“仲裁机构所在地”。但近年来,中国逐渐转变为按“仲裁地”来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本文所述三案,法院均以“仲裁地”确认仲裁裁决的国籍。

鉴于目前中国仲裁立法的修改进程正在有序推进中,为了避免商事争议出现时,因当事人与仲裁庭、法院等对于仲裁条款的理解不同,对仲裁地的明确以及仲裁协议的准据法适用问题陷入困境,国际商事主体应在协议中尽量明确仲裁协议准据法、仲裁地,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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