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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的流程与基本程序

发布时间:2024-02-21 10:35:10

引言

仲裁依据何种程序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国际商事仲裁活动中,当事人会对某些特定事宜进行约定,而为了避免对某些程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常常会选择具体的仲裁规则。虽然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有差异,但都对仲裁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鉴于此,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步骤进行概括性的描述,同时梳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及亚太国际仲裁院(APIAC)的仲裁规则,对比分析其仲裁流程和程序的差异。

 

一、仲裁通知和对仲裁通知的答复

仲裁通知(Notice of Arbitration或Request for Arbitration)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起点,也是当事人向国际仲裁机构发送的第一份文件。仲裁通知通常包含以下特定信息:(1)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2)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和联系信息等;(3)所援引的仲裁协议及引发争议或与争议有关的一份或多份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副本;(4)简述争议事项;(5)列明仲裁请求并尽可能对索赔金额进行量化;(6)关于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的相关说明、意见或建议。仲裁通知必须送达被申请人,有的机构要求申请人向机构提交副本后由机构转交被申请人,有的则要求申请人自行送达被申请人。

根据大多数机构仲裁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仲裁通知进行答复和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的答复可包括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全称、地址、联系信息等;(2)依据仲裁规则组成的仲裁庭缺乏管辖权的任何抗辩;(3)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答复或反请求;(4)关于仲裁地、适用的法律规则和仲裁语言、仲裁员人数的相关说明、意见或建议。虽然仲裁规则会规定被申请人的答复时间,但根据当事人的约定,该期限也可以被延长或缩短。

本文整理了ICC、SIAC、HKIAC、APIAC四个机构的仲裁规则,并对仲裁启动日期、仲裁通知应送达被申请人的要求以及对仲裁通知的答复期限进行了整理,详见表1。


二、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人数、选择机制、具体仲裁员的选任上有广泛的决定权。实践中,仲裁庭组成人数多为一人或三人。当事人可从机构的仲裁员名单上挑选仲裁员,也可选任名单之外的人。通常,一方当事人书面告知对方指定的仲裁员,则该任命生效,但某些机构认为当事人的指定应得到机构确认后再生效,例如ICC、SIAC。当事人若约定仲裁员的提名程序,则按约定进行;不按约定进行,仲裁员的任命可能无效,甚至可能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被承认。若无约定,当事人选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将依据其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对就任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有正当理由怀疑时,可依据机构的仲裁规则申请仲裁员回避。为了确保仲裁员的中立性,有些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独任或者首席仲裁员的国籍进行限制。

本文对ICC、SIAC、HKIAC、APIAC四个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关于仲裁庭人数、仲裁员任命程序、回避等内容进行了整理,详见表2。


三、案件管理会议或初次程序会议

案件管理会议(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或初次程序会议是因案件需要,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及律师之间进行的预备会议,主要是介绍仲裁员、当事人和律师,并讨论和建立程序时间表以及仲裁程序的主要内容。实践中,案件管理会议或初次程序会议多使用视频或电话会议进行。仲裁庭习惯于在仲裁开始时设立一个程序时间表,一般会规定当事人提交书面文件和证据的日期及形式,还会对证人参与庭审、接受交叉盘问的规则进行约定等。

案件管理会议或初次程序会议能提前明确仲裁语言、适用法律、仲裁地等事项,确保当事人熟悉仲裁程序,从而高效推动仲裁。

 

四、开庭审理

许多仲裁机构规则和一些国内法都规定,在当事人有要求的情况下,必须进行口头开庭听审(除非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排除了口头开庭听审)。不同法系下,开庭审理的程序也会不同。普通法中,国际商事仲裁的开庭可以分为开庭陈词、盘问证人、仲裁庭询问、结案陈词四个阶段;大陆法下,仲裁庭把握整个庭审流程。

针对某些当事人拒绝参加仲裁程序的情况,多数机构仲裁规则规定在缺少一方当事人时,仲裁可以继续进行且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ICC、SIAC、HKIAC、APIAC都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出庭,仲裁庭有权继续开庭审理。

 

五、裁决期限和裁决

多数机构规则未对裁决的作出设定时间限制,但有些机构规则要求裁决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做出。ICC仲裁规则第31条规定,自仲裁庭成员在审理范围书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或者当事人在审理范围书上最后一个签名之日起算六个月内,仲裁庭必须作出终局裁决。HKIAC仲裁规则第31.2条规定,裁决不得晚于仲裁庭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其任何阶段(如适用)审理终结之日后的三个月内作出。该期限可经当事人同意后延长或在适当情况下由HKIAC延长。

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应由仲裁庭成员签名,标明仲裁地,列举程序推进、事实、法律焦点、当事人的立场、仲裁庭对事实和法律的分析和裁决。根据案情不同,裁决书可能从十页到几百页不等。有些机构规定,裁决书在仲裁庭做出后签署前,需要机构核阅。比如,ICC规定:“仲裁庭应在签署裁决书之前,将其草案提交仲裁院。仲裁院可以对裁决书的形式进行修改,并且在不影响仲裁庭自主决定权的前提下,提醒仲裁庭注意实体问题。裁决书形式未经仲裁院批准,仲裁庭不得作出裁决。”在一些法域,裁决书制作完成后须到法院进行登记备份,比如印度尼西亚。

 

结语

国际商事仲裁近年已发展成熟,日益成为国际商事争议优先选择的解决方式。由于受不同法系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与中国国内商事仲裁程序存在差异,且国际仲裁的程序较为复杂。充分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流程和程序,有助于中国企业最大化利用国际仲裁的优势,更好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也有利于中国律师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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